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及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效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中心应认真做好保证仪器设备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进入中心的师生员工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以及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注意总结推广安全无事故的经验,表扬成绩,表扬先进。
2.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事故,按其损失轻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对于丢失的仪器设备,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般事故系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1000元;大事故系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重大事故系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10000元;特大事故系指损坏精密、贵重、稀缺的固定资产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
3.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院办公室并到保卫处、资产处报案,并查明原因和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上报主管院长,并协同学校组织专人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4.由于个人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还要根据国家法律及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主观原因是指《长春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所列条文。
5.经济处罚的赔偿是指:
(1)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者,按价值的5%赔偿。
(2)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1000元之间者,按价值的6%赔偿;
(3)一次损失价值在1000元~5000元之间者,按价值8%赔偿;
(4)一次损失价值在5000元~10000元之间者,按价值10%赔偿;
(5)一次损失在10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者,另行处理。
6.责任事故涉及多人,应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