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为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全面管好、用好,提高投资效益使用效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
第一条 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国家教委审定的23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认定应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各类计算机。
第四条 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院管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必须专管专用,严禁自成体系,各搞一套。院内各部门需要使用时,中心将积极支援,给予方便,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展社会服务,大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首先由中心填写购置设备申请表,同时提出可行性论证,说明购置理由,选型依据,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预测,管理及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学院办公室向资产管理处申请采购。具体实施办法与程序可按照《长春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第六条 设备到货前,中心负责做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设备安置房间及安装准备工作。到货后,由中心配合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验收小组(必要时另请有关专家参加,进口设备要有商检、海关人员参加)共同拆箱验收作详细记录,逐项测试技术性能,写出验收报告。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报学院办公室。
第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后,应立刻着手进行安装、调试工作。
第八条 验收报告和技术文件由中心和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登记,存入技术档案。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专管人员,由中心提名,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宜轻易变动。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账,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使用、维护、校验、管理等都要做详细记录,既是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又是对该仪器设备性能检查鉴定的依据,也是对专管人员工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逐台制定操作规程和具体的使用管理制度,专管人员必须做好日常保养工作。
定期进行检验检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有详细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等规章制度及各种标记。
第十二条 除专管人员以外的本院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使用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能,经中心主任批准,方准许单独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向校外单位借出使用,如必须借出时,由中心向学院办公室提出报告,经资产管理处报主管院长审批,外借一律有偿使用。院内借用时,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借用整个过程一定要有详细的登记。积极参加校院和区域性对外协作,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严禁“带病”工作。
第四章 大修和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大修或改造,但必须由中心主任提出拆改方案,填写技术改造任务书,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1.仪器设备部分损坏,需要大修者;
2.经长期使用,性能下降,进行技术改造后,可提高其性能者;
3.经过改造后,可以扩大其使用范围,满足特殊需要者;
4.仪器设备已陈旧落后或接近使用期满,经改装或采用新技术后,可以重新投入使用者。
第五章 报损与报废
第十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隐满不报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证明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中心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表”报院办公室,由中心配合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十八条 由于长期使用及其他原因精度明显下降、技术落后,但仍可使用的仪器设备,申请做出技术鉴定,降为一般设备使用与管理。(2014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