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工作任务的必备物资条件之一。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不属于任何部门和个人,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事业发展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长春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须由中心专职实验教师领用并负责保管,仪器设备须由中心专职实验教师使用、维护。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中心必须配备一名思想好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即设备管理员)。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确需变动时,应到学院办公室备案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条 对进入中心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教育,严格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将仪器设备拆卸、改装,严禁借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不论以何种经费购入或无价调拨、自制和捐赠的仪器设备,都必须按实价报增入帐。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凡单价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按低值品管理办法管理。
第九条 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附属设备或附件,应记入主仪器设备帐卡中,其价值列入成套仪器设备的总价值。
第十条 价值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按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单价虽不足50000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均定为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如有下列情况需增、减原值:
1.成套仪器设备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提高技术性能,按所开支的费用增加原值;
2.成套仪器设备因毁坏、拆除某一部分,应减少原值。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照《长春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等相关条文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改造与自制仪器设备(含请外单位设计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申请经费,并对其技术改造、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学院办公室上报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试制完成,要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帐。
第十五条 中心各项专控商品的购置,一律按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购置专控商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由院办公室上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办理专控商品批件后由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无专控商品批件,一律不准购买。
第十六条 中心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中心建立仪器设备微机管理帐目系统,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等,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按期及时向学院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购置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配合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及时开箱清点,进行实物检验并进行技术验收。
1.一般仪器设备应在到货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最迟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
2.凡50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仪器设备,要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3.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有海关及商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中心配合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必要时申请专家技术鉴定和性能测试。
4.凡验收中发现实物及技术性能的问题,应作好记录,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 为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中心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制度与规程张贴执行,并报送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检测。为了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应对其技术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
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由中心提出申请,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调换或拆卸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在整个使用、保管过程中要详细记载,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心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安全。特别是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严密的安全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进行检修或定期检修,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应查清原因,及时进行修理,不可“带病”工作,在中心无法修理时,报院办公室协调修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如确须拆改时,必须提出拆改理由、技术论证、经费预算等,报学院办公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需报院长批准,改装完成后,由中心报学院办公室,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中心仪器设备的部件及附件原则上不许拆卸改做它用,如确需要,需提出拆改理由、技术论证、经费预算等,报学院办公室,审批同意方可拆卸,拆卸时,卸改部件应做书面记录,以防错乱。
第二十六条 中心仪器设备,应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效率,提倡院内各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相互支持,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面向全院开放使用,在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搁置不用及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写明原因,列出清单,报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对长期不投入使用而积压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报学院办公室。
第三十条 借用仪器设备,借用人员或部门要提交仪器设备借用审批单,对大型仪器设备须有主管院长的审批意见。对所借用的仪器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按照长春工程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赔偿。
校内单位借用我中心仪器设备时,必须保证不影响中心正常工作。一般仪器设备的外借中心批准,办理借用协议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外借。
校外单位借用我中心仪器设备时,必须保证不影响中心正常工作。一般仪器设备的外借由资产管理处批准,办理借用协议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资产管理处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方可外借。
借出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必须向借用单位交待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验收,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借出部门的仪设备每天按原价的千分之一或千分之四收取折旧费,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财务处收款。
第三十一条 中心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查明原因后,按《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仪器设备已丧失使用价值,按《关于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仪器设备经长期使用,精密和性能已下降的,可以降档或降低使用,或者调剂其他需要的部门,以利仪器设备的更新,保证使用精度的性能。
第三十四条 中心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费、折旧费、损坏赔偿费、报废回收处理费等各项收费,统一交到院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组织监督实施,不断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六条 中心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学院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