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为适应我校建设优秀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应努力完成实验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室科研水平。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试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努力开发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积极承担科学实验任务,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六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在科学、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实验教学研究和相关的学术、技术交流。
第七条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八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三章 实验室研究条件的完善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确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经费;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并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健全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应按照申报条件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瞄准国内外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四章 实验室的体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与技术素质,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开展效益评估。
2.领导和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任务以及对外服务任务。组织开展实验技术与方法研究、实验室管理研究、实验教学研究等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服务,保证实验室安全。
3.制定并认真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队伍由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设岗、聘任,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完成实验室的各项任务。实验室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的德、勤、能、绩严格考核确定。
第十五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制定队伍建设和培养计划,使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保持一支素质高、人员稳定的队伍。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以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仪器设备应合理布置,室内不允许长期存放废损物资。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保证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十八条 制订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四防”措施及保密措施,不违反规定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对师生经常加强安全教育、消除隐患。发生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快速处理。
第十九条 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做好数据的记录、管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
第七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家具等资产实行严格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学校关于购置仪器设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仪器设备到货后要组织验收,并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进行功能改造和开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解释。